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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583號

給付逾期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83號

原告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周忠恕
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賈聖德

      顏顥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義路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58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逾期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