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張文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簡字第1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下稱慶豐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若於截止日前未繳清全部信用卡帳款,即表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並按週年利率19.71% 計付循環利息,且被告如未依約清償,延滯第1個月以新臺 幣(下同)150元、延滯第2個月以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以600元計付逾期手續費。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尚積欠本金129,800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未償,且原告已 受讓取得上開債權,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民法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9,800元,及自民 國95年4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 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暨自9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以150元、延滯第2個月以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以600元計付之逾期手續費。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慶豐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慶豐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慶豐銀行消費明細查詢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1至23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依此,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民法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800元,及自95年4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應屬有據,爰予准許。 ㈡、另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2條、第250條第2項前段已規定甚明。復約定之違 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查原告聲明後段請求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部分,固核與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條之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14頁),但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款項再轉借予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而原告聲明請求之利息利率已達法定可請求利率上限,倘不顧社會經濟常情仍加計違約金,顯與目前國內外貨幣市場利率均已大幅調降有所違背,茲斟酌上情,將原告此部分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1元,以求公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民法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800元,及自95年4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均屬有 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330元 合計 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