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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30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蔡凌宇

上訴人
即被告
和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糖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428元【上訴人應拆除建物並返還土地之面積為20.5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200元=168,428元(至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8,405元,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30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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