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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59號

給付逾期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指定送達處所:海軍左營○○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高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75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逾期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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