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59號
- 原告
-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 指定送達處所:海軍左營○○0000000 ○○○
- 法定代理人 高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橋補字第7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