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柏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高雄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4,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