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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蔡凌宇

上訴人
即原告
施柏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高雄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4,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17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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