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64號
- 原告
- 玧星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筱涵
- 訴訟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聯生醫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橋補字第9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聯生醫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