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薛博仁
- 法定代理人朱平
- 原告肯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68號 原 告 肯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貿州即增井家工作室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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