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32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許榮宗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洪雅華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家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雅華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1萬7,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