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宗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橋簡字第4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