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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32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張淨秀

上 訴 人即

被告
許榮宗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洪雅華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家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雅華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1萬7,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簡字第32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