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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姿瑄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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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宗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簡字第4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