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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蔡凌宇

原告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瀚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658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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