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262號
- 原告
- 林湘芸
- 原告
- 林宏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沁律師
- 被告
- 張順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5年7月21日宣判,茲因認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橋簡字第2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5年7月21日宣判,茲因認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