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1號
- 聲請人
- 旭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存續及債務爭議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如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具狀敘明本件調解聲明可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 年2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聲請費及補正上項事項,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