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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32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3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文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文福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2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1,700 元,係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3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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