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國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2376號、100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殘留海洛因空袋壹個及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叁叁肆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國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3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殘留海洛因空袋1 個及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34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