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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17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1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馮嗣芸

      蔡敏斌

      張麗娟

      陳杓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速偵字第1304號、100 年度聲沒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叁顆、莊子壹顆及現金新臺幣伍仟柒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嗣芸、蔡敏斌、張麗娟、陳杓輝等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速偵字第1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供賭博所用之賭具麻將牌1 副、牌尺4 支、骰子3顆、莊子1 顆及賭資新臺幣5,700 元,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1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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