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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04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00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明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3

31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100 年度易字第488 號),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明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並應依附件二之本院一百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一八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8 行部分記載之「45至48」更正為「45至46、47至48」、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18行記載之「80次」更正為「79次」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48所記載之「同上」均更正為「95年11月7 日」,並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及本院100 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8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1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1所示侵占犯行,雖分別各有數次侵占行為,但被告均係利用對各該購貨者收受貨款之機會,將所收貨款加以侵占,侵占手法相同,且分別係於同一日內所犯,各行為相距時間甚短,又各係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附表編號1 至41所示之侵占款項行為,應各為接續犯,各僅成立一個業務侵占罪。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受僱於鹿群興業有限公司,負責運送煙酒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業務上收取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41之接續犯罪部分與其餘如附表附表編號42至79所示犯罪部分,合計共79次(起訴書誤載為80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所犯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共79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又同條例第5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同條例第16條;:「條例自中華民國96年7 月16日施行。」。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117 所示之行為,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示之不適用情形。至該條例第5 條所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係指96年7 月16日施行前已經發佈通緝之案件,本案被告雖經本院發佈通緝,但發布通緝日係100 年7 月21日(見卷附通緝書),自無上述第5 條不得減刑條文之適用,故應依該條例第7 條,仍應就此部分犯行之原本宣告刑,諭知其減得之刑,併依同條例第11條定應執行刑。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為圖己利,侵占業務上應收取款項,金額非微,惟念及其除於89年間因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拘役59日外,並無其他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見卷附本院100 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8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及其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各次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22、43至67所示之罪,並依法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㈤又被告10年內未有故意犯罪前科,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意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已如上述,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歷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揭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參酌被告分期賠償之履行期間,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併依同條第2項第3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如附件二所示本院100 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8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支付賠償【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75條之1 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又審及被告所為,顯見其法紀觀念稍嫌薄弱,為端正其法治觀念,預防再犯,爰併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2 堂法治教育課程,且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被告究應於緩刑期間何時接受何內容之法治教育課程,要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課程安排,妥為指定,亦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至7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2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至14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3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至22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4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至31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5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至37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6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至39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7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至42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8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至46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9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至48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0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至57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1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至63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2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至70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3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至72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14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3至74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5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5至76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16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7至82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7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3至90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18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2至95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9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6至103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20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6至110│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21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至115│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22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6至117│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23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8至124│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4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5至127│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5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9至133│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6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4至135│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27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6至141│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8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2至143│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29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4至145│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0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7至149│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1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1至153│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2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5至161│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3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5至167│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4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1至172│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35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4至179│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6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0至183│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7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4至185│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8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6至187│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9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9至190│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40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1至192│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41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3至205│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2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6至208│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3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44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45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46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47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48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49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50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51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52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53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54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55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56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57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58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59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60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61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62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63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64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65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1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66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4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
├──┼─────────────┼──────────────────┤
│ 67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5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68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8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69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6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70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0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71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4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72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2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73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3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74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4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75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8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76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9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77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0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78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3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79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8     │林明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0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