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素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100 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合計驗餘淨重共陸點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素美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1 級毒品海洛因4 包(合計驗餘淨重6.46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款所定之第1 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