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文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文福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2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1,700 元,係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