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馮嗣芸
蔡敏斌
張麗娟
陳杓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速偵字第1304號、100 年度聲沒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叁顆、莊子壹顆及現金新臺幣伍仟柒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嗣芸、蔡敏斌、張麗娟、陳杓輝等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速偵字第1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供賭博所用之賭具麻將牌1 副、牌尺4 支、骰子3顆、莊子1 顆及賭資新臺幣5,700 元,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