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4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秀鳳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6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59 條之1 聲請沒收之。
三、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