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4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進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共壹點肆伍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進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戒毒偵字第71、7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1 級毒品海洛因共8 包(驗餘淨重共1.4501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