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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42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4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進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共壹點肆伍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進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戒毒偵字第71、7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1 級毒品海洛因共8 包(驗餘淨重共1.4501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4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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