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石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102 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陸點肆柒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美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數量分別為3.5259公克、2.6345公克、0.319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