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59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5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石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102 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陸點肆柒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美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數量分別為3.5259公克、2.6345公克、0.319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5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