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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粘士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73、74號、101 年度聲沒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粘士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7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160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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