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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秀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蔡秋滿」記載,應更正為「蔡秀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為「蔡秀滿」,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均誤寫為「蔡秋滿」,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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