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宜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白色上衣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宜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537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仿冒香奈兒白色上衣1 件,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宜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537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職權送再議駁回處分,緩起訴處分業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928 號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白色上衣1 件,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商品,有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原斗派出所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 份、鑑定證明書2 紙可資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