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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01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0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秋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貓咪精緻多功能皮夾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秋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調偵字第30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查扣之貓咪精緻多功能皮夾1 個,業經告訴代理人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被告亦自承屬實,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秋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調偵字第307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貓咪精緻多功能皮夾1 個,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商品,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侵權市值意見書、Jetoy 鑑定報告書各1 份可資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0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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