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韋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韋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15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驗餘淨重0.113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