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賴志民
- 原告
- 鐘秀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夏毅律師
- 被告
- 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秀妃
- 被告
- 洪英德
上列被告因被告洪英德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上列被告因被告洪英德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