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智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126號、105 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玖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智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982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