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冠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壹伍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冠利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6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0643公克、0.0911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