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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590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德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胤侃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指定為送達處所)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了尋求刺激,未能自重及尊重他人接受性言論自由,貿然在便利超商前,對往來之女子露出生殖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本案露出之時間不長,目睹之女性不多,犯罪所生之損害尚非嚴重,而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於偵查中提出自白書狀,表示非常後悔等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8804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9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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