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宏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柏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及5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