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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扣押處分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吳永梁李淑惠陳德池
  •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美

  • 原告
    陞源交通有限公司法人陞鴻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陞源交通有限公司 陞鴻交通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420號),聲請撤銷扣押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撤銷扣押狀。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 ,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同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以1 13年度聲扣字第4號至第7號裁定,認為犯罪所得有查扣之必要,為保全判決確定後追徵沒收之需要,准許扣押聲請人陞源交通有限公司、陞鴻交通有限公司所有如該裁定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車輛、不動產,並經執行扣押在案。 ㈡經本院徵詢檢察官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檢察官認為扣案物有可能作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工具使用,且本案遭傾倒之土地尚未回復原狀,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等情(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6月3日彰檢名敬113偵2596字第11490297490號函)。 ㈢本院考量本案尚未審結,一旦判決確定,將執行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且上開裁定之附表一、二之車輛亦有犯罪工具之性質,日後亦有可能涉及犯罪工具之沒收與執行,自有繼續扣押之必要。 ㈣本案已經訂於114年8月11日進行調解,目前尚無具體的清理計畫,就目前訴訟進行進度看來,並無籌措清理資金之必要。 ㈤本案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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