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80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鴻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鴻維於民國113年4月13日9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沿彰化縣彰化市彰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行經彰化市○○路000號前欲左轉迴車時,原應注意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迴車,適有告訴人張峰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左側橈骨骨折、雙肩部挫傷、四肢多處擦傷、右上正中門齒缺失、左上正中門齒及右上側門齒牙冠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33頁)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