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宜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51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宜楟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證據「Google地圖街景翻拍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