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美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美雅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關於「於113年9月1日4時5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3年9月1日4時1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美雅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被告前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桃簡字第19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
民國113年7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固屬累犯;然審酌被告前案所涉及者均為毒品案件
,與本案之犯罪情節、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均屬有異,依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尚難認被告有何特別之惡
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事,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之必要,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僅列為量刑事由(素
行、品行)予以審酌。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紛
爭,竟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方式出手傷害告訴人林
玉麟,其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均不佳;惟審酌被告已
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或獲得其諒解之犯後態
度,並參酌被告之前科紀錄(見上揭法院前案紀錄表)、
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於警詢時
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949號
被 告 陳美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雅前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
改,於113年9月1日4時5分許,在彰化縣○○市○○○○街00號全
家超商鐵皮門市內,因店員林玉麟要求其使用指定夾子夾取
商品而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揮擊林玉麟耳朵
,致林玉麟受有右耳鈍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玉麟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美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二)告訴人
林玉麟於警詢中之指述(三)秀傳醫療財團法人秀傳紀念醫
院診斷證明書(四)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五)告訴人受傷
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否認傷害犯行,辯稱「我沒有打
到他,我男朋友擋在中間」等語,然上開犯罪事實,業具告
訴人指述甚詳,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
告所辯,不能採信,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美雅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
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被告前有妨害電腦使用前科,足以
彰顯被告之刑罰反應能力薄弱,認如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
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請酌情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陳美雅於上開時間、地點,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三字經公然辱罵告訴人林玉麟,而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惟查,被告堅詞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對方先罵我,我不知道我有沒有罵
他」等語,且經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並無被告向告訴人辱
罵三字經之影音,是此事實除告訴人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
證據足以佐證,自難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罪嫌。惟此部分如
成立犯罪,其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傷害犯行間,屬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
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