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啟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啟霖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第2行「第0000000000號函」更正為「第0000000000號告發書」、㈠4.第1行「營業稅籍」更正為「營業稅稅籍」、㈠5.第2行「第0000000000號函」更正為「第0000000000號書函」、附表二編號5「425萬8,000元」更正為「425萬元」,並補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1114年9月16日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所犯各罪的罪質相似、間隔的時間、侵害均為國家之法益,並審酌其前科素行、年齡、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各個案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被告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自己或令第三人獲得犯罪所得,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1114年9月16日函在卷可佐,自無從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109.4.28)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109.4.28)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109.4.28)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 陳啟霖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2 陳啟霖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3 陳啟霖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4 陳啟霖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5 陳啟霖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6 陳啟霖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7 陳啟霖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1 陳啟霖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2 陳啟霖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3 陳啟霖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4 陳啟霖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5 陳啟霖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6 陳啟霖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7 陳啟霖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