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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尚安雅李淑惠陳德池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祥恩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04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191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王祥恩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回證、刑事報到單附卷可稽(見簡上卷第67頁、第75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案審判範圍:檢察官於上訴書、於本院審理時,已經明確表示僅對原審判決之量刑提起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本案審判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之量刑,並以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作為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未就被告是否與告訴人董立凱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原諒、告訴人之損害是否獲得彌補等關於被告犯罪後態度之充分審酌理由,似難謂原判決量刑臻於妥適。告訴人亦具狀表示被告犯後態度消極,全無悔改之意,原判決所科刑度顯過輕等語。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

㈡原審於量刑時,已於判決理由中具體敘明如何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不思以理性態度處理糾紛,竟率為本案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行為實不可取,並考量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因而就被告所犯2罪分別量處拘役50日、拘役30日,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斟酌被告本案2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衡酌該2罪間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間隔不長,並自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予以綜合判斷,定應執行拘役6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認原審判決已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科刑事項在適法範圍內加以裁量,難認有何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致明顯過重或失輕之處,是本院對原審之職權行使,自應予以尊重。

㈢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審未就被告是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原諒、告訴人之損害是否獲得彌補等關於被告犯罪後態度之充分審酌理由等語,然本院經綜合考量本案量刑事由,認不影響原審之量刑結果。

㈣另告訴人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具狀表示:被告在本案審理期間(約114年9月22日開庭後),在彰化地方法院停車場,當面以恐嚇方式對我施壓,使我感到極度不安,並影響我日常生活及安全感等語,並提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萬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卷可參(見簡上卷第71頁、第73頁)。惟查,告訴人所指情事係屬另案事實,非本案量刑時應予審酌之事由,併予敘明。

㈤綜上所述,原審量刑尚屬妥適,難認有何違法之處。從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提起上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檢察官指摘上情,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02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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