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 原告
- HO VAN DONG(中文名:胡文銅)
- 被告
- 李俊賢
- 被告
- 治鼎科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謹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