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余仕明胡佩芬林怡君

原告
林文龍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告
台鋼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吳居諺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勞安簡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