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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邱鼎文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宏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柏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及5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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