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協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協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協展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115年6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361條第3項、第362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