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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2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吳芙如高郁茹簡鈺昕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蒝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2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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