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18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偉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偉綸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17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彰化縣伸港鄉台61線北上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路段162.4公里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客觀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撞擊行駛於同向前方由告訴人楊瑄芳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因而受有肌痛、胸痛及頸肩部扭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於115年7月10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