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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秩字第46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高郁茹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移送人 張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15年7月58日員警分偵字第1150035963號」之記載,更正為「115年7月28日員警分偵字第1150035963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本件移送機關之移送案號115年7月28日員警分偵字第1150035963號,有移送書可參,惟原裁定記載為「115年7月58日員警分偵字第1150035963號」,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如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秩字第4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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