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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15年度秩字第8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彥志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人 蔡坤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2月4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150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坤村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蔡坤村於民國114年12月20日,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以threads帳號「morjessmom」於「lionkind_adam」之公開貼文留言回覆「祝你改天不要在人多路邊被人砍」等文字,所為涉嫌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行為。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亦有準用,此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自明。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又同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旨在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而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應注意者,本款規定處罰之對象係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而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言論自由既攸關人性尊嚴此項憲法核心價值的實現,在多元社會之法秩序理解下,國家原則上理應儘量確保人民能在開放的規範環境中發表言論,僅於維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或公共利益、符合比例原則之情形下,始得為適當限制,且國家對言論自由為適當限制時,也必須在法律所規定之可罰範圍內作嚴格之認定,始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精神。從而,基於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兼顧社會公共利益之考量,違反本款之行為應以行為人故意捏造或明知為不實事實,或依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均會合理懷疑係不實事實捏造之謠言,猶以語言或文字等方式傳布於公眾,且該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被移送人確有於上開時地,在公眾可得知之threads平台帳號「lionkind_adam」之公開貼文「前一陣子去廈門旅遊 搭它們的地鐵 每一次都要安檢 連水都要喝一口才能過 真的覺得這樣才是正確的 而且相當有必要 在那邊搭乘地鐵 我感到相當安心 反而在台灣搭捷運 很怕旁邊的人突然持刀攻擊」,以帳號「morjessmom」留言回覆「祝你改天不要在人多路邊被人砍」等文字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承不諱,且有threads貼文截圖在卷可稽。而被移送人亦自陳與threads帳號「lionkind_adam」使用者互不認識,該貼文是說中國地鐵安檢多麼的好,不會發生張文隨機攻擊事件,其想表達公眾安全不能只在某特定場所設安檢就安全,因此出言反諷等語,可知前開文字僅係被移送人依據「lionkind_adam」該公開貼文所發佈的個人感受與評論,用詞語氣雖有不當,然非陳述不實之事實,自無從認定此屬謠言。又卷內尚無其他證據資料可以釋明被移送人之行為,已經造成一般民眾畏懼、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是以,參酌被移送人貼文之動機、緣由,且依上開說明及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其發布之貼文尚未達到「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構成要件程度,被移送人本件所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未合,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秩字第8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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