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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1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建文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俊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1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俊樺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iPhone 12手機1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含累犯之說明),除犯罪事實第2行更正為「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權,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之前科不予重複評價) 、犯罪動機、情節、手段、目的,暨其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iPhone 12手機1支,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1667號
  被   告 吳俊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樺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入監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5年4月26日8
    時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至彰化縣
    ○○鎮○○路00號之停車場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丁琬
    貞所管領之Iphone 12手機1支(價值新臺幣6,800元),得
    手後即藏放口袋內,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
    二輪車離去。嗣丁琬貞發現失竊後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
    始悉上情。
二、案經丁琬貞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俊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丁琬貞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畫面照
    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被告曾
    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矯正簡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本罪,為累犯,而本案與前案部分罪質相同,又無加重最
    輕本刑過苛情形,且被告對刑罰反應較弱,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康綺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14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